闫新生副厅长在全省离退休人员调待会上的讲话
2008-1-30
同志们: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最近下发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底以前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的水平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根据劳、财两部对调待工作的部署,我省制定了今年的调待方案,并已报经劳、财两部和省政府批准。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的津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省劳、财两厅也下发文件进行了调整。现在我就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补贴规范工作及工作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讲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调待工作的重大意义
继2005年到2007年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之后,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到2010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且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工作,是2008年至2010年三年连调的开始和基础,时间紧迫,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做好今年的调待工作,对于迅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到实处,并为今后两年的调整打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相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国家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关心他们的生活,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元旦之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期间,特意到呼和浩特市看望低保户和退休人员,并指出:“这些年,我们国家发展得比较好,这是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党和政府不会忘记你们的贡献。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决定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汇报,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确定了解决养老金不平衡问题的基本思路,决定在第一次三年连调的基础上,再次采取三年连调的方法,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和养老金调整工作也非常重视。2007年10月,张云川书记在我省2007年调待情况报告上批示:“今后几年,要继续加大调整的力度,使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保持在略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庚茂省长、志方常务副省长、张和副省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尽最大可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今年我省的调待工作在政策和标准的掌握上,坚持“从宽、就高”的原则,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经反复权衡比较,总体调整水平拟达到人均130元以上。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调待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一项关注民生、惠及民众的重要决策。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企业退休人员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较大差距,群众反应强烈。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635元提高到925元,是多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时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这项惠民政策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同时也应该看到,尽管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目前他们的收入水平仍然不算高。因此,国务院决定今后三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且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通过连续调整不仅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拉动消费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惠及民生的一项重要决策。
(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缓解社会矛盾的具体举措。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特别是退休早的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几年一直是信访最多的焦点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尚待完善之外,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国务院决定第二次三年连调,有利于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幅度,缓解因制度不同造成的不平衡问题;有利于解决因企业工资及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合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内部不同群体间待遇不平衡的矛盾和问题。对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几年的连续调整,可以有效解决或缓解一些突出矛盾,也为今后加快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的长效机制创造更好的环境。今年是今后三年连调的第一年,合理确定调待方案,确保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对做好后两年的调整工作、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缓解社会矛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今年调待的原则
国家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我省是按照月人均增加130元的标准制定的方案,加上对特殊群体的照顾政策,人均调整水平还会更高一些,是历次调待增幅最大的一次。
这次调待以普调为主,将90%以上的资金用于普调,让每个退休人员都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为体现公平与激励因素的有机结合,今年的普调政策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和增加绝对额相结合办法,二者调整的比重基本相当。为解决一些特殊问题,缓解矛盾、理顺关系,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确定调待倾斜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待遇偏低的人员;对参加工作早、退休早、年龄偏大、养老金偏低的人员也加大了倾斜力度。同时对因工全残提前退休人员给予了一定的倾斜照顾,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凡待遇偏低的,继续采取了达不到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的倾斜政策,力求尽可能多地解决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调待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解决,不动用历年积累。各地在省按计划给予调剂后当期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地方通过扩大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解决。
三、准确把握今年调待的各项政策
今年的调待方案基本延续了2007年的政策。各地在执行中一定要严格按文件规定,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一)关于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范围为企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并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以往的每年7月1日提前到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原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离退休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在此次调待范围,另按机关同类人员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普调标准和方法
按照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普调分两部分:一部分采取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方法,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增加2元;另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在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三)关于特殊群体调整标准和方法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倾斜。在普调基础上,对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对退休早、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对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每月特调60元,30年至35年的特调50元,30年以下的特调40元。同期退职人员分别按35元、30元、25元调整。二是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每月特调50元,30年至35年的特调40元,30年以下的特调30元。同期退职人员分别按30元、25元、20元调整。
3、对2003年底以前退休退职人员倾斜。由于国家对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的改变,我省从2004年起基础养老金计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也相应作了调整,使2004年度退休较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有一定提高,造成两个年度退休人员待遇台阶过大问题。为解决这种不平衡,对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退职人员再增加15元。
对同时符合具有高级职称、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1997年底以前退休人员三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4、对其他群体的倾斜。一是对于1998年9月底以前工伤1-4级退休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因缴费年限短,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10元的,按人均110元的水平增加基本养老金;二是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和劳动保障部总体要求,对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调整后仍达不到当地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原工商业者在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关于对年龄偏大的低收入群体的照顾标准和方法
为了体现对低收入的高龄群体的照顾,对2007年底以前年满70周岁以上、今年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8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低于600元的退职人员适当给予照顾。即: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20年(含)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超过800元。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在20年(含)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再增加20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超过600元。
四、认真负责地做好调待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要求,今年调待从1月1日执行,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现在春节已经临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一定要把调待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做好工作,让广大退休人员过一个详和、快乐的春节。
(一)筹措落实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到2007年底,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约为174万人,人均缴费年限为31.97年。按照劳、财两部规定,调待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基金中支付,但不得动用历年积累。经测算,2008年按月人均130元调整,全年收支相抵后仍有结余,我省基金有一定的支撑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在制定2008年预算时要据实编制计划,列入基金预算,确保调待资金落实到位。今年调待增加的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提前将调待补助资金下拨到社保机构支出帐户,确保在春节前发放到位。由于时间紧迫,各市在春节前可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60元标准预发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待正式调整后再按规定标准多扣少补。各市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积极谋划,科学调度,尽快将调待资金下拨各县、区。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制定工作预案,维护和谐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每个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历史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问题较多。经过前一次三年连调缓解了一部分矛盾,但由于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多、总量大、基金和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地将多年来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全部化解。因此,我省的调待方案,也不可能是一个人人都满意的方案,有些群体可能意见较大,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充分的准备,针对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和群体,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一是企业军转干部问题。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多次要求出台“达不到当地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外的倾斜政策。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多次向上级请示和了解周边省份的情况。鉴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政治敏感性强,劳、财两部文件明确规定今年调待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仍是“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各省不能擅自出台相关政策。因此我省今年的调待方案对企业军转干部仍按原政策执行,即本次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如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我省将立即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是企业管理人员问题。近几年由于调待向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企业管理人员意见较大。我省也曾提出在调待时尝试缓解这一矛盾,但考虑到这部分人员有的具有高级职称,没有高级职称的多数属于退休早的人员,他们可以享受到现有照顾政策,对于有些没有享受到倾斜政策且养老金偏低的人员,需要通盘考虑。所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企业退休管理人员的倾斜问题今年调待没有考虑。
三是从事过特殊工种人员的问题。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退休人员,在退休时计发的待遇并不低,但由于近几年调待时一直与缴费年限挂钩,这部分人提前5年退休,调待水平受到了一些影响,所以去年调待时给这部分人员有所倾斜。事后引起了一些相关群体的攀比,社会反响较大。今年调待劳、财两部专门批复我省不要对从事过特殊工种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对这个问题省厅还要做进一步的调研,目前各地也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统一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这次调待涉及的敏感问题较多。我们在制定方案时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尽量使调待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特殊群体的确定和照顾政策,我省一是坚持认真负责、慎之又慎的态度;二是国家明确照顾的群体和照顾的政策我省坚决照办;三是对一些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要求,不自行开口子;四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有些因政策调整造成的问题,经报请劳、财两部和省政府同意进行合理确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对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等,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正面宣传经济发展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的实惠,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的心理预期,客观理解和认识养老保险待遇偏低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存在一定差距的不可避免性。对一些苗头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化解,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为了确保调待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这项工作;要在搞好本级调待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度和相关动态,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各市及行业企业务必在2月25日以前将今年的调待情况书面向省劳、财两厅报告。
五、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补贴问题
关于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补贴问题,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已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冀劳社[2008]4号文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在此,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原则、项目和时间。根据国家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按照省纪委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规范后的离(退)休补贴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隶属关系,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同时间执行。
统一归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项目。离休人员的津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后行业及企业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在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基础上,先确定近期标准,以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补贴水平。起步阶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为:
规范后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暂统一按照省直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区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根据当地的统一部署,按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当地行政机关已经发文件对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尽快部署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做到同步实施;当地行政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尚未发文件统一规范的,以后在发文件时可一并对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工作进行部署。
(二)资金来源。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离(退)人员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核准工作,由所在单位填报汇总后的单位审批表和花名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同时由单位将本次规范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情况填入登记表,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存入本人档案。
(四)其他事项。本次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离(退)休人员原按月享受的离休人员护理费、离休人员交通费以及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的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年度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继续按现规定标准、发放方法、列支渠道进行发放。离(退)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以离(退)休人员归并、规范后的基本离(退)休金项目和标准(含历次调整增加部分)为准。
这次规范津补贴工作,是各级纪委牵头进行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规范工作,是严格按照同级行政部门同类人员政策执行的,所以,各地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同级纪委、人事部门沟通和协调,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政策妥善处理。
六、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一次性抚恤标准问题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问题,省劳、财两厅已下发冀劳社[2008]5号文件,在具工作中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的原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对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在正常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冀劳社[2008]5号文件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另外,2007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以冀组通字[2007]33号转发了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红军时期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月200元提高为800元。这项政策虽然涉及人员不多,但意义重大,各地各行业企业一定要尽快一并落实好。
同志们,这次调整待遇、规范津、补贴涉及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由于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完成这一任务是对我们养老保险队伍能力的一次检验。让我们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圆满完成这一艰苦的任务,切实把好事办好。工作在养老保险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工作很辛苦,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又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在此,我代表省劳动保障厅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提前给大家拜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愉快!谢谢大家。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最近下发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底以前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的水平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根据劳、财两部对调待工作的部署,我省制定了今年的调待方案,并已报经劳、财两部和省政府批准。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的津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省劳、财两厅也下发文件进行了调整。现在我就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补贴规范工作及工作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讲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调待工作的重大意义
继2005年到2007年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之后,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到2010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且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今年的养老金调整工作,是2008年至2010年三年连调的开始和基础,时间紧迫,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做好今年的调待工作,对于迅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到实处,并为今后两年的调整打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相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国家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关心他们的生活,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元旦之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期间,特意到呼和浩特市看望低保户和退休人员,并指出:“这些年,我们国家发展得比较好,这是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党和政府不会忘记你们的贡献。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决定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汇报,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确定了解决养老金不平衡问题的基本思路,决定在第一次三年连调的基础上,再次采取三年连调的方法,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和养老金调整工作也非常重视。2007年10月,张云川书记在我省2007年调待情况报告上批示:“今后几年,要继续加大调整的力度,使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保持在略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庚茂省长、志方常务副省长、张和副省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尽最大可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今年我省的调待工作在政策和标准的掌握上,坚持“从宽、就高”的原则,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经反复权衡比较,总体调整水平拟达到人均130元以上。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调待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一项关注民生、惠及民众的重要决策。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企业退休人员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较大差距,群众反应强烈。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635元提高到925元,是多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时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这项惠民政策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同时也应该看到,尽管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目前他们的收入水平仍然不算高。因此,国务院决定今后三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且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通过连续调整不仅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拉动消费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惠及民生的一项重要决策。
(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缓解社会矛盾的具体举措。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特别是退休早的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几年一直是信访最多的焦点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尚待完善之外,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国务院决定第二次三年连调,有利于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幅度,缓解因制度不同造成的不平衡问题;有利于解决因企业工资及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合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内部不同群体间待遇不平衡的矛盾和问题。对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几年的连续调整,可以有效解决或缓解一些突出矛盾,也为今后加快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的长效机制创造更好的环境。今年是今后三年连调的第一年,合理确定调待方案,确保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对做好后两年的调整工作、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缓解社会矛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今年调待的原则
国家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我省是按照月人均增加130元的标准制定的方案,加上对特殊群体的照顾政策,人均调整水平还会更高一些,是历次调待增幅最大的一次。
这次调待以普调为主,将90%以上的资金用于普调,让每个退休人员都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为体现公平与激励因素的有机结合,今年的普调政策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和增加绝对额相结合办法,二者调整的比重基本相当。为解决一些特殊问题,缓解矛盾、理顺关系,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确定调待倾斜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待遇偏低的人员;对参加工作早、退休早、年龄偏大、养老金偏低的人员也加大了倾斜力度。同时对因工全残提前退休人员给予了一定的倾斜照顾,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凡待遇偏低的,继续采取了达不到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的倾斜政策,力求尽可能多地解决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调待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解决,不动用历年积累。各地在省按计划给予调剂后当期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地方通过扩大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解决。
三、准确把握今年调待的各项政策
今年的调待方案基本延续了2007年的政策。各地在执行中一定要严格按文件规定,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一)关于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范围为企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并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以往的每年7月1日提前到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原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离退休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在此次调待范围,另按机关同类人员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普调标准和方法
按照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普调分两部分:一部分采取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方法,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增加2元;另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在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三)关于特殊群体调整标准和方法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倾斜。在普调基础上,对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对退休早、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对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每月特调60元,30年至35年的特调50元,30年以下的特调40元。同期退职人员分别按35元、30元、25元调整。二是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每月特调50元,30年至35年的特调40元,30年以下的特调30元。同期退职人员分别按30元、25元、20元调整。
3、对2003年底以前退休退职人员倾斜。由于国家对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的改变,我省从2004年起基础养老金计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也相应作了调整,使2004年度退休较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有一定提高,造成两个年度退休人员待遇台阶过大问题。为解决这种不平衡,对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退职人员再增加15元。
对同时符合具有高级职称、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1997年底以前退休人员三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4、对其他群体的倾斜。一是对于1998年9月底以前工伤1-4级退休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因缴费年限短,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10元的,按人均110元的水平增加基本养老金;二是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和劳动保障部总体要求,对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调整后仍达不到当地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原工商业者在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关于对年龄偏大的低收入群体的照顾标准和方法
为了体现对低收入的高龄群体的照顾,对2007年底以前年满70周岁以上、今年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8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低于600元的退职人员适当给予照顾。即: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20年(含)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超过800元。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在20年(含)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再增加20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超过600元。
四、认真负责地做好调待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要求,今年调待从1月1日执行,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现在春节已经临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一定要把调待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做好工作,让广大退休人员过一个详和、快乐的春节。
(一)筹措落实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到2007年底,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约为174万人,人均缴费年限为31.97年。按照劳、财两部规定,调待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基金中支付,但不得动用历年积累。经测算,2008年按月人均130元调整,全年收支相抵后仍有结余,我省基金有一定的支撑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在制定2008年预算时要据实编制计划,列入基金预算,确保调待资金落实到位。今年调待增加的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提前将调待补助资金下拨到社保机构支出帐户,确保在春节前发放到位。由于时间紧迫,各市在春节前可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60元标准预发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待正式调整后再按规定标准多扣少补。各市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积极谋划,科学调度,尽快将调待资金下拨各县、区。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制定工作预案,维护和谐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每个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历史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问题较多。经过前一次三年连调缓解了一部分矛盾,但由于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多、总量大、基金和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地将多年来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全部化解。因此,我省的调待方案,也不可能是一个人人都满意的方案,有些群体可能意见较大,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充分的准备,针对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和群体,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一是企业军转干部问题。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多次要求出台“达不到当地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外的倾斜政策。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多次向上级请示和了解周边省份的情况。鉴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政治敏感性强,劳、财两部文件明确规定今年调待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仍是“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各省不能擅自出台相关政策。因此我省今年的调待方案对企业军转干部仍按原政策执行,即本次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如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我省将立即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是企业管理人员问题。近几年由于调待向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企业管理人员意见较大。我省也曾提出在调待时尝试缓解这一矛盾,但考虑到这部分人员有的具有高级职称,没有高级职称的多数属于退休早的人员,他们可以享受到现有照顾政策,对于有些没有享受到倾斜政策且养老金偏低的人员,需要通盘考虑。所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企业退休管理人员的倾斜问题今年调待没有考虑。
三是从事过特殊工种人员的问题。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退休人员,在退休时计发的待遇并不低,但由于近几年调待时一直与缴费年限挂钩,这部分人提前5年退休,调待水平受到了一些影响,所以去年调待时给这部分人员有所倾斜。事后引起了一些相关群体的攀比,社会反响较大。今年调待劳、财两部专门批复我省不要对从事过特殊工种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对这个问题省厅还要做进一步的调研,目前各地也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统一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这次调待涉及的敏感问题较多。我们在制定方案时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尽量使调待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特殊群体的确定和照顾政策,我省一是坚持认真负责、慎之又慎的态度;二是国家明确照顾的群体和照顾的政策我省坚决照办;三是对一些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要求,不自行开口子;四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有些因政策调整造成的问题,经报请劳、财两部和省政府同意进行合理确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对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等,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正面宣传经济发展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的实惠,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的心理预期,客观理解和认识养老保险待遇偏低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存在一定差距的不可避免性。对一些苗头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化解,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为了确保调待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这项工作;要在搞好本级调待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度和相关动态,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各市及行业企业务必在2月25日以前将今年的调待情况书面向省劳、财两厅报告。
五、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补贴问题
关于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补贴问题,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已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冀劳社[2008]4号文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在此,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原则、项目和时间。根据国家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按照省纪委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规范后的离(退)休补贴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隶属关系,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同时间执行。
统一归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项目。离休人员的津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后行业及企业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在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基础上,先确定近期标准,以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补贴水平。起步阶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为:
规范后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暂统一按照省直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区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根据当地的统一部署,按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当地行政机关已经发文件对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尽快部署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做到同步实施;当地行政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尚未发文件统一规范的,以后在发文件时可一并对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工作进行部署。
(二)资金来源。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离(退)人员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核准工作,由所在单位填报汇总后的单位审批表和花名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同时由单位将本次规范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情况填入登记表,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存入本人档案。
(四)其他事项。本次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离(退)休人员原按月享受的离休人员护理费、离休人员交通费以及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的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年度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继续按现规定标准、发放方法、列支渠道进行发放。离(退)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以离(退)休人员归并、规范后的基本离(退)休金项目和标准(含历次调整增加部分)为准。
这次规范津补贴工作,是各级纪委牵头进行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规范工作,是严格按照同级行政部门同类人员政策执行的,所以,各地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同级纪委、人事部门沟通和协调,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政策妥善处理。
六、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一次性抚恤标准问题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问题,省劳、财两厅已下发冀劳社[2008]5号文件,在具工作中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的原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对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在正常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冀劳社[2008]5号文件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另外,2007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以冀组通字[2007]33号转发了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红军时期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月200元提高为800元。这项政策虽然涉及人员不多,但意义重大,各地各行业企业一定要尽快一并落实好。
同志们,这次调整待遇、规范津、补贴涉及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由于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完成这一任务是对我们养老保险队伍能力的一次检验。让我们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圆满完成这一艰苦的任务,切实把好事办好。工作在养老保险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工作很辛苦,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又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在此,我代表省劳动保障厅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提前给大家拜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愉快!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谁来保障“劳务派遣员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