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0日,李金生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摩托车外出,途中碰见黄秋平正在路上行走,因两人相识,李金生遂叫其搭乘自己的车辆。随后,车辆驶出不远便侧翻在地,并将黄秋平压倒。李金生即刻将其送住医院治疗,出院后,黄秋平进行了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黄秋平要求李金生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000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金生作为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知该车不能载客而装载原告黄秋平,且在运输途中未提供足以保障其安全的条件和措施,导致其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秋平明知三轮摩托车不能载客而乘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放声恸哭 肇事车主闷
质异!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