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本是同村村民,2007年10月18日下午,刘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不慎撞在张某堆放在道路中间的沙石料上,当即摔伤、电动车也被摔坏。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于2007年11月5日将张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修车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820元。
经过法院调解,张某认识到将沙石料私自堆放在道路中间,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行为的不妥,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刘某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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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张某私自将自家翻盖房屋所用的沙石料堆放在村内道路中央,行人刘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不慎撞在沙石料上导致受伤及电动车受损,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修车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00元。
刘某与张某本是同村村民,2007年10月18日下午,刘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不慎撞在张某堆放在道路中间的沙石料上,当即摔伤、电动车也被摔坏。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于2007年11月5日将张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修车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820元。 经过法院调解,张某认识到将沙石料私自堆放在道路中间,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行为的不妥,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刘某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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