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于去年4月份在自己居住的花园小区里被盗了一辆摩托车。当时已经报了案,警察也来勘查过,并在派出所里做了记录。我的摩托车每个月交给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三十元的停车费,现在摩托车找不回来了,派出所也破不了案,我想问的问题如下: 1、物业管理处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具体承担多少? 2、我能向物业管理处索要赔偿吗?
答:你可以向物业管理处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处按该摩托车的市场价(同型号二手摩托车)来承担责任。从你的叙述可以看出,你与物业管理处已经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且你每月还向其支付三十元的停车费,也就说你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同时,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你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因此,物业管理处不可以以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来推卸责任,它应当承担你因丢失摩托车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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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定位由管理改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