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有权审查物业账目吗?
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不是物业公司的自有资金,也不是物业公司用自有资金取得的盈利,因此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管是酬金制和还是包干制,业主都有知情权,并非包干制情况下,物业公司就可把物业服务费全部截留归己。酬金制和包干制的不同是:酬金制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盈余归业主所有,物业服务费亏损由业主另外补足;包干制情况下,业主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把物业服务费盈余退回业主,物业公司也无权要求业主补偿物业服务费亏损。
2、小区丢车物业应负责吗 ?
小区机动车由物业统一管理。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物业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时,要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机动车丢失。
3、业主在业主大会的投票权只能按人计算吗 ?
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可以按人计算,也可以按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计为投票权基数,不足一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计算。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
4、物业有权起诉业主吗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6、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7、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8、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9、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什么用途?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10、物业管理费交纳从何时开始
我于1998年11月买了一套商品房(预售),1999年12月1日开发商通知我收楼,1999年12月15日我验收房屋合格并办理了入住手续。装修3个月后,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入住,我应从何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应从1999年12月15日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点以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首例物管费追讨案将重
物业定位由管理改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