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工程已经竣工,即承包人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则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