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和《建筑法》第28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则指承包以发包人的身份,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给三人。它与合同的转让不同。合同的转让,又称合同的移转,是指在保持合同合同内容同一性条件下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包括部分转让和全体转让。根据《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应应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如果经发包人同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说,转让是法律是禁止的,合同的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则是可以的。 分包,是揸承包人以发包人的身份,将其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包给第三人。包括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前者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后者包括: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将方体工程分包;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1、违反禁止转包、分包的法律后果 (1)转包或者分包的合同无效 (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并不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身无效。虽然违法转包或分包扔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该禁止性规定是针对承包人一方所设,且禁止其在合同生效后扔不履行行为,而并非为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之一。违法转包或者分包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仅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其自行施工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等损失,应由承包人与转包人承揽连带责任。发包人同意的,则由三方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在工程建设的实践中,有些施工的技术含量低,主要是劳务性工作,如施工前期准备活动中的土方挖运、场地和道路的平整等,承包人可以将这些劳务活动交由第三人实施的,即使该第三人无相应资质等级,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而作无效处理。因为该合同属于一般的承揽合同,而非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