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工人(《合同法》),这里统称为承包人。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建筑法》还规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承包人合并、分立或被其他企业兼并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继承人,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并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