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合同又从本质上说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施工合同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法律特征。如系承诺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等。但施工合同因其特殊的标的物,故又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 合同标的物特殊。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各类产品。因建筑产品类别庞杂,具有固定性,且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一次性投资数额大,故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不可代替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 2、 合同履行周期长。 3、 合同条款内容多。 4、 设计的法律关系多。除《民法通则》、《合同法》外,还涉及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质量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规章。 5、 对承包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 6、 具有国家监督的特殊性。 7、 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8、 为要式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