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属于必须拆除的建筑或必须经过改正可使用的建筑,在拆迁中,拆迁人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经过规划部门处罚允许保留的建筑,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设施都应该有规划部门的许可并有规定的使用期限,而且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必须由建设者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因此,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会给建设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对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就是根据临时建筑的结构特点和使用情况,按照尚可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在这里,适当补偿的标准一般由拆迁人委托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例如,王先生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拥有房屋的情况是:共有房屋三处,经审查,有产权证的房屋有40平方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20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无证房屋10平方米。经拆迁部门核实,决定按以下方法处理:有产权证的40平方米的房屋,按本次拆迁所确定的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共12万元;对临时建筑20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每平方米800元的一半进行补偿,既每平方米400元;对无证房屋10平方米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