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关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常见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但承包方没有如期完工,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晚很多。如果发包方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承包方经常辨称,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没有竣工的情况下,发包方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已的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这样就很可能出现发包方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由于承包方的违约情况一直在继续,究竟承包方违约多少天,要等到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