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这种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例如曾经海南中院因建设工程欠款纠纷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考虑到被告系司法机关法人,其所有经费来源均为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在工程欠款支付时限上应有别于其他经营性企业法人"为由,给予海南中院长达一年的履行期限。但终审判决认为该认定既无法律根据,也与审判实践的一惯做法相违背。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之后才能上建设项目,而不是在项目建成之后再通过财政拨款支付工程。现行法律也从未规定司法机关法人在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上应有别于其他经营性企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