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办处室:规划处、地籍处、地环处、财务处、执法监察局、政法处
一、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申报资料与标准
1、设区市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报省政府时需要);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
3、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建设用地申请表;
7、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10、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
15、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林业、环保、水利、消防、文物、规划、公安等);
16、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17、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8、地价评估报告。
三、审查内容
利用处:1、受理审查;2、办理条件审查;3、协调会审处室意见;4、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5、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处:对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地籍处:对被占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进行审查;
财务处:经审核同意上报的,对应收规费进行稽核、入库;
执法监察局:对申请项目单位是否涉嫌土地违法行政进行审查;
四、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土地法第55条)
六、办理结果
出具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