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如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用时,必须及时补交保险费,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由投保方自己承担,保险方不负保险责任。
你印刷厂发货给上海的公司,让其代销,使企业的流动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存放形式发生了变化,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将货物存放于你印刷厂厂房、仓库的义务,从而增加了货物的危险程度。由于上海的气温较高,你印刷厂应当将这一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你印刷厂没有履行此义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你印刷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投保人的义务除了交付保险费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外,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只有这样,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有义务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你印刷厂疏忽了自己在保险合同中应尽的义务,所以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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