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和乙抢了一部小车。为了不引起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怀疑,他们叫丙送一个车牌给他们。结果,丙明知这部小车是他们抢来的,还给他们提供了车牌,帮他们顺利通过了收费站。问:丙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涉嫌什么罪名?是属于共同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丙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涉嫌构成转移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丙明知该车是甲、乙抢劫的赃物而帮助予以转移,因而已涉嫌构成转移赃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丙事前没有与甲、乙通谋抢劫,只是事后予以转移赃物,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追究其涉嫌转移赃物的刑事责任。如果丙与甲、乙二人事前有通谋,事后又予以转移赃物则应按抢劫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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