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有一位朋友曾经在单位当过出纳,其单位的上一级纪检组在检查财务时发现票据问题,在没有与本人核实和出示证明的情况下,就给了我的朋友一个“贪污”的罪名。
据我朋友讲,纪检组的结论是违反财务制度虚开发票3000多元,在单位帐上报销。纪检组曾找其本人谈话,但当时纪检组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材料、也没有和本人核实,我的朋友竟糊涂的被纪检组认定“贪污”,并还要把“贪污”的款退还。此事在我朋友单位引起很大的反响,我朋友的名誉、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
现有两个问题想请教:1、纪检组在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材料,也没有和本人核实的情况下能不能随便给人定罪?2、我的朋友如果要想澄清事实,为自己讨个说法,还自己个清白,应该怎样做?
答:类似于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纪检组认定某人有贪污行为,就应该首先以证据和事实服人;否则,通过主观臆测或者散布言论而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并且给他人的名誉、精神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建议你一方面向组织反映情况,要求组织出面予以澄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委派纪检组的单位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图
疑女友分手系邻居挑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