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乙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石子落在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到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 乙说:“你敢坐,我就敢点。”刘某紧接着说:“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的。” 乙也说:“我不敢点也是大姑娘养的。”于是乙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乙拿起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剪去约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乙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乙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答:乙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从案件中可得知乙懂得爆破知识与技术,在被害人刘某坐在炸药包旁边的情况下,将雷管插入炸药包内,并亲手点燃了导火索,说明乙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特别严重的是,乙又将60厘米长的导火索截去约20厘米,缩短了被害人刘某逃离现场的时间,使其行为造成刘某死亡的可能性增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可能性很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仍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乙对被害人刘某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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