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从窗户潜入陈某的新婚房内,撬开房内的屋锁、柜锁及箱锁等,企图窃取财物。陈某之母刘氏(81岁),听见其儿子房内有响声,于是用销匙打开房门,见张某在翻箱倒柜。刘氏因考虑到自己年迈体弱,家舍无邻,又担心自身安全,所以,她既未喊人捉贼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加以制止,只是在一旁央求张某别拿他儿子的东西。未获得财物的张某对刘氏的突然出现,起初感到有些恐慌,但当他意识到刘氏家舍无邻、年迈体弱后,便对于刘氏的要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继续翻箱倒柜,最后拿走了现金五千元。张拿走钱款后,刘氏即锁上房门,到公安机关报案。请问律师: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当着陈某母亲的面,翻箱倒柜,最后拿走5000元现金,这实属一种抢夺行为,5000元的现金已构成数额较大,所以张某行为构成抢夺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实际上,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必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犯罪客体是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必须先危及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而达到危及财产权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案中,张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手段危及陈某的母亲,而仅仅是危及陈某的个人财产,所以,从犯罪构成而言,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刑事诉讼程序图
疑女友分手系邻居挑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