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们好!我是一名现役军官,11月1日我母亲在家乡的一所黑诊所打点滴,点滴结束后死于诊所。尸检结果是脑出血死亡,但脑出血是由于点滴的速度过快,及不适当使用穿琥宁导致血小板减少,宁血作用不强,死亡。我母亲自己到药店买药看病,药店没有职业医师证的坐堂医询问完病情后就告诉开药,我母亲将药费和点滴注射费都交于药店,就被告诉到药店对面的黑诊所点滴。黑诊所只有两名护士,没有护士上岗证,本身我母亲有点高血压,点滴结束就死了。
1、请问律师他们都谁构成非法行医罪?
2、请问公安机关的侦察是否有期限,公安机关可否无期限拖延此案?
3、现在公安机关徇私舞弊,说找不到非法行医的主体,案件事实调查不清,我应该怎么办?
4、黑诊所对我母亲实施了错误的抢救,导致脑出血加剧,出血量增多,死亡,这方面是否可以追究呢?
答: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非法行医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有:1、自己挂牌诊疗或在药店坐堂;2、挂靠于某些组织机构开业行医;3、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根据你所述情况来看,该药店和诊所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如果你母亲的致死原因如你以上所述,那么该诊所和药店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人为该药店所谓的主治医生和诊所的责任人。你们可以报案,如果公安部门不予受理的,你们又有证据证明对方违法犯罪的,你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刑事诉讼程序图
疑女友分手系邻居挑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