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律师你好!我父亲前不久在一家药房买中药,当晚回家服用后,出现异常情况,随即送医院,第二天早晨便去世了。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是因为药房拿错了药的原因,在我父亲买的药中有一味药被拿成了砒霜,就是它导致了我父亲的死亡。公安机关对“药店经理、药店的药剂师”二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直接抓药给我父亲的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最后检察院对“三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查明:药房经理从医药公司承包此药房后,从未对店内的中草药组织专业药师进行鉴别核对,药房的专职中药师自到此药房上班后也未对负责的中药柜台进行检查核对,使药物混装。我父亲到此药房买药时,是药房对外出租的柜台的营业员(不属药房的营业员)替药房抓的药,并且没有经过核对,就将药给了我父亲,导致我父亲当晚9时服药后即出现异常,送医院后于次日晨死亡。案发后,药剂师将拿错给我父亲的药从店内拎走丢弃。
我对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批捕三人和提起公诉有些疑问:我父亲作为一个消费者,他使用所购买物品的安全应受到保障,三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我父亲的死亡,三个人的身份并不是都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情节也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节不太符合,我认为三人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较合适。
请问:1、我的认识对吗? 究竟如何确定三人的罪名?2、药剂师将药物丢弃阻碍侦破,属于情节严重的吗?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强调的是对不特定的人的危害,本案中药店职员的行为具有这一特性。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时受害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另外,在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与重大责任事故存在竞合关系,重大责任事故为特别法,应定重大责任事故,所以我认为本案检察机关的定性是正确的。
至于丢弃药品的行为已被犯罪行为吸收,可作为一个加重情节来处理。

刑事诉讼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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