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法律工作者你好,我是一名学生,现在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恳请得到你的帮助。盼回复,谢谢。案件的经过如我下面叙述的那样,我现在的问题是,某某的4500元钱派出所经过审讯说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来得及分脏现在已如数追回并返还给了某某。我是某师院的那名学生,9月24号派出所说我的钱追回了一部分3000元,其余的被挥霍了。并把钱返还给我了。并告诉我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也花了不少钱,费了不少力,并说案子就算结了。说他们把材料送到检察院然后起诉判决就可以了。而我现在的感觉是可能是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比较紧张,在罪犯退还我所被骗走的钱中,公安机关留下了一部分,充当他们的办案经费。我现在想请教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昐回复,谢谢。可将你的宝贵意见以邮件的方式回复到这个信箱中。
案件经过:7日上午,来自邓州十林镇的某某和父亲到某广播电视大学报名。在某汽车站广场,某某给在城区工作的舅舅打电话要他来接。电话刚挂一会儿,一个自称是其舅舅朋友的王老师打来电话,说其舅舅有事不能来,让他来接,并让某某在商城西门等。 在商城西门,一男子迎过来,自称王老师,并说他买完电脑就带某某到学校。几分钟后,“王老师”让某某接她“舅舅”的电话。“舅舅”在电话中说“王老师”买电脑缺钱,让某某把身上的钱先给他,到学校后可顶学费。由于“舅舅”说话很急,加上平时不怎么和舅舅联系,某某信以为真,就把4500元钱给了“王老师”。随后,“王老师”说去交电脑钱就进了商城。某某等很久不见“王老师”回来,就又给舅舅打电话,这才知道自己上当了。9月2日上午,某师范学院一学生被该团伙用同样的手法骗走5000元。 7日上午,在长途汽车站派出所所长李某的部署下,该所指导员李宏伟和案件中队中队长杨瑞芳在汽车站候车厅巡逻,发现一男子在偷听别人电话内容,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跟踪。最终,在某广场附近将该男子和其两名同伙抓获。经讯问,3名男子交待了分别在9月2日和7日上午,诈骗两学生共9500元的犯罪事实。
我的问题是:1、在法院判决时,司法机关是否有义务通知我出庭?
2、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后,是否会送给我一份判决书?
3、我想知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被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4、我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因此,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要求返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