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一位朋友去歌厅玩,认识了一位在歌厅陪唱的女大学生,彼此印象都很好,我朋友给了对方500元作为陪唱的小费。唱完歌后,两人又一起去吃夜宵,直到凌晨2:00。后来,两人商定回房间继续聊天,双方之间有拥抱、接吻和抚摸行为,但没有发生性关系,早上两人分开。
此后,双方继续保持联系,均表示对对方有好感。女孩子还千里迢迢专门到我朋友所在的城市看望了我朋友,两人在一起呆了3天,双方之间有拥抱、接吻和抚摸行为,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在女孩离开时,我朋友给对方买了返程票,还给了对方1000元。后来我朋友觉得自己已结婚,心里负罪感很深,和女孩中止了暧昧关系,双方后来一直保持正常的朋友关系。请问,我朋友的行为只是违反了道德规范还是构成了嫖娼?
答: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的这位朋友不构成嫖娼,因为他给对方的500元小费是请其陪唱,没有嫖娼的意思表示。所谓嫖娼,是指嫖娼者以付出钱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者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嫖娼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以钱物与肉体相交易的行为。嫖娼、卖淫行为是建立在嫖娼者自愿付出钱物以达到嫖娼的目的,卖淫者自愿付出肉体以达到获取钱物的目的为前提条件的。
一般情况下, 在性行为之前双方往往要进行讨价还价, 女方以男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发生性关系的必要条件, 男方只有在满足女方提出的条件后, 方能使性行为得以进行, 实现金钱与肉体的交易。嫖娼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具有与卖淫者发生性行为的特定目的。所以,你这位朋友在后来与那位女该发生的事情,不构成嫖娼,这从二人在那种情况没有发生性关系足以看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