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河南某大学2003年毕业学生,因为毕业时候没有取得四级证书,所以没有取得学位。但我在2004年6月回学校考试,以74分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我现在向学校申请学位,被告知现在学校的规定是毕业后一年以内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时间。我想问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还可以申请到学位? 因为根据我和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学位办的电话沟通,并且向我目前的工作单位(华南师范大学)的教授咨询过。国家是没有规定学位申请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取得,学校可以以此为基准自己制定细则。 而我打电话回去学校相关部门咨询的的时候,却是连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楚到底新规定(规定一年期限内可以申请的文件)是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就算我找留校做老师的同学帮我去了解也问不出什么,只是简单的告知,现在已经不可以申请了。而我从其他同学及往届毕业生那里了解的结果是,2002年毕业时候是规定毕业后两年内有效,并且学校并没有在学生手册上明确作规定,绝大部分的学生和老师都不知道相关的规定。 就如我,2004年的时候问院系申请学位的有效时间,院系叫我问学生工作部,学工部说重要拿到四级证书什么时候都可以。
但是现在教务处就说学工部没有这个权力,但教务处的老师自己也说不清楚,就叫我填个申请表交上去看怎么样,于是叫人去学校的学位办拿学位申请表时又不给,说已经不能申请了。这样的情况造成我不能及时掌握准确的信息。
因此,我现在有以下疑问:
一、如果2003年是规定两年内可以,那我是否按照2003年的标准,应该授予学位?
二、如果2003年或者之前都是规定一年内有效,那我是否还可以申请?因为四级考试到成绩公布是需要时间,而 学校学位的审核和授予是每年的6月份。等到成绩公布,已经过了这个期限。这个情况比较特殊,因此,是否可以认为,我04年6月就已经取得资格,由于成绩公布晚的原因,虽然实际申请学位的时间超过一年,但是应该有效呢?或者可以要求学校当作特别情况处理?
我从网络和其他渠道了解了一下关于学位问题的诉讼,就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不外是一、因为作弊被学校取消而引起;二、因为四级没有过没有取得引起;三,违反了学校的其他纪律或者校规被取消引起的。
同样的案件在一个地方不同法院审判,或者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审判,结果是不同的。我特别关注三个发生在郑州的案例:
一、郑州航空某管理学院一个学生替一位同学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查出后被学校不授予学位,二七区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被告所制订的《学生手册》中“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因此认定,被告根据校规作出取消原告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判决原告胜诉。
二、河南某大学(原郑州粮食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雷某,取得本科生学籍。2001年7月4日,雷某在校参加《线性代数》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考试作弊。学校决议对雷某不授予学士学位,中原区法院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在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有权制定本校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河南某大学制定并执行的《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凡在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或考试有作弊行为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这一规定,属于被告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量化的工作细则,是学校在教学学业管理方面的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学校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议,符合其制定的《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
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河南省中原工学院学生便在宿舍使用电炉做饭。学校发现后,不仅按校规给予其处分,并在其毕业时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提出申请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王华盛系被告中原工学院2000级本科学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业经被告审核准予其毕业,取得了毕业证书,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德、智、体等方面是经过全面审核后才准予原告毕业的,是对原告在校期间表现的一种综合评价。而被告以原告在校期间有违规犯纪行为,并受到记过处分,不符合其所制定的
有关规定为由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中原工学院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从上面三个例子,可以看出法院对学校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有效有不同的解释,对相关案例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我个人觉得我这个案件,时间问题的规定和时效性是关键。
即便校方规定是合法的,那么如果2003年规定两年内可以,学校在2004年应该接收我的申请。如果2003年开始规定一年内, 那么学校是否应当公示告知,并且是否应该对2003年当年毕业的给予宽展期?否则,由于2003年毕业的学生不可能提前筹划,这是否侵害了当年毕业学生的正当权益。
我们学校明显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告之2003年毕业学生,,即使现在在读学生也是90%以上不知学校对于授予的相关细则,那么我想问下,学校是否有义务和必要公示?如果因为学校没有作到这一点而耽误了我们的申请,是否可以要求学校在合理的期限审核及授予学位?
答:你对你的问题已经作了较多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对授予学位问题没有更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你通过了四级考试,符合了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条件,学校应该授予你学士学位。如果学校规定了申请学位的期限,学校的这一规定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建议你继续与学校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必要时可以向考虑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