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一家国有大型公司A地方分公司的业务主管,去年11月份,我、部门部长、公司副总和一家代理公司相互拟订了一个10万元的合同,因代理商和我们公司关系十分融洽,合作时间较长,所以在11月份对方将10万元支付我公司,但对方却因为其他原因一直未签定业务代理合同,11月底公司财务月底汇总帐目,因公司当月收入下降,在公司领导(主管市场的副总和市场部部长)的一再要求下,财务将此10万元纳入收入,并根据协议向对方支付了4.17万元的代理费。
12月份后代理公司因自己其他生意忙等种种原因,欲撤回此合同,期间我和公司领导沟通,对方一直要求撤回合同,我们市场部部长和公司副总也答应给别人返回剩余的5.83万元。因代理费用支付过程中由我公司为代理公司代开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现存,税金为1376元(4.17万元×3.3%)。我当时向代理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了税金,代理公司老总当时也答应我支付税金。2005年2月份我从A地方分公司调至B地方分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部门领导从我的工资中扣除税金,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现在仍保留当时的税务发票,请问这个能否退还?
答:无论业务是否做成功,公司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支付的税金,应由公司自身来承担。从你陈述的情况看,多支付税金也不是你一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将支付的税金算在你名下是不对的。
在目前的情况下,你可以与公司协商,由于代理公司同意支付税金,你公司应及时催促代理公司偿还你公司支付的税金;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补齐扣掉你的工资。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你可以考虑提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