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姚某一日乘坐公交车时,有一男子乘姚某不备从其背包里窃走了三百元现金,恰巧被一位见义勇为的乘客发现,该乘客当场将窃贼抓获并与姚某一同将其扭送至公安局,经讯问,该窃贼为初犯,他对其不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在向姚某致歉的同时表示愿意改过。公安局令其将现金归还姚某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的罚款。而姚某平时疾恶如仇,对那些偷盗之徒更是深恶痛绝,对于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姚某感到忿忿不平,她认为正是公安机关对窃贼的放任,才使得他们越来越猖狂,应当由法院判该窃贼坐牢。那么该窃贼应当受到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还是要受到刑事处罚呢?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答:治安管理处罚,是在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 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惩处;刑事处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处理,要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所以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尚无须接受刑事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但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该主体是否有权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种类、范围等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刑法》第3条也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处罚。因此,某种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尚不够刑事处罚只需接受治安处罚以及接受何种处罚,要看法律的具体现定。
就本案而言,姚某虽然实施了令人憎恨的偷窃行为,但其偷窃数额为300元,而按照《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偷窃行为都构成犯罪,当偷窃数额较大或多次偷窃时,尚可构成犯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案中窃贼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他不应接受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