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陈某是定山县桃源村的一个村民,一日陈某听说罂粟可以治疗疾病,便在自家花园种植了几株。桃源乡村民委员会得知此事之后,依据《村委会章程》对陈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桃源村村民委员会能对陈某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吗?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享有治安管理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均无权对他人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的村民委员会虽然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不意味着就享有治安处罚权。此外,村委会的章程从性质上讲属于村规民约,不是法律法规,它并不能赋予村委会实施治安处罚的权力,因此,该村委会无权对陈某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