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9年1月,某县机械厂由于经营上的需要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东风汽车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汽车贸易公司于1999年5月31日前供给某县机械厂东风运货车一辆,价款10万元;某县机械厂应在提货时付款6万元,剩余4万元在两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15%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该汽车贸易公司如约向某县机械厂交付了东风汽车一辆,该县机械厂也如约交付了6万元货款,但余款却迟迟没有支付。汽车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某县机械厂却由于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机械厂未经其批准,擅自购车,违反财经纪律,其与汽车贸易公司所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无效。近来,该汽车贸易公司向机械厂发函声称,如果机械厂再不付款的话,就要将其告上法庭。我想请教律师,因上级主管部门干预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导致违约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答:对于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明确该机械厂是否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如果该机械厂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该违约责任则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来承担。如果该机械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那么该违约责任则应由机械厂自己来承担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第22条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包括其上级主管机关不能干涉。
如果该机械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享有经营自主权。机械厂为了经营需要,以企业自有资金购买运输工具,是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合法行为,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进行干预。所以该机械厂不得以其违约系主管单位干涉为理由主张免责,应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而机械厂的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干涉机械厂的自主经营权,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某县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法向有过错的上级主管部门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