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去南方一城市旅游,在一家旅馆休息。本地公安干警为搜查一名盗窃犯到旅馆调查,要求我出示证件并说明当晚行踪。我出示了身份证并说明是到这儿来旅游的,没有告诉他们我当晚的行踪,因为我觉得没有义务回答他们这个问题,他们也无权干涉我的私生活。但这几个公安人员说我是故意妨害他们执行公务,强行将我铐至公安局,我提出了抗议,公安局的负责人却说像我这种人须得好好教训一下,于是他们将我关进拘留所。一直过了五天,他们才将我放出来。请问律师,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是否合法?我可以向他们提出赔偿请求吗?
答: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对象为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分,但本案中你的情况不属于第六十一条所列的任何情况,公安机关明显有滥用职权之嫌。另外,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拘留人的家属和单位,而公安机关在没有出示拘留证就将你拘禁,且未通知你的家属和单位,这些都是严重违法的。
综上所述,你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有权要求赔偿。另外,你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单位反映情况,请求他们对该公安局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