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咨询关于国发[1987]58号文《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其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相对控股公司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相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活动中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在审计过程中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内部不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成分,则应当不适用该规定;如果其内部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成分,并无是否适用该规定的解释。我们认为你们可以向财政部或者国家审计署咨询。
一般而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相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活动,《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应予以适用。如果需要对前述公司进行审计,则适用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