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开了一家装修公司,生意还可以。但一次给我们市的民政局装修办公楼后民政局不给我钱,装修费有20多万。我和民政局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提请我市仲裁委仲裁解决。但是当我提起仲裁申请后,听说仲裁委内部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民商事案子,又是针对合同的纠纷,可以受理;一种认为对方当事人是行政部门,其主管部门就是政府,所有主体不适格,无法受理。究竟哪种说法对啊?到现在仲裁委还没有受理我的申请,我该怎么办?
答:仲裁委应当受理您的申请。国家机关有其双重性质,其代表国家权力,行使法定职权时,是国家机关,因行使法定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到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国家机关同样有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如修建办公楼、采购办公用品等,此时国家机关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受民事诉讼法调整。此时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决定仲裁解决,就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也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