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八年前与前妻离婚,生育有一女孩,法院判决由前妻抚养。前妻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孩,现前妻下岗、丈夫死亡,生活比较困难。我的朋友也已再婚并生育一男孩。现前妻要求把与我的朋友所生小孩改判给我的朋友抚养。
请问:法院可以判决小孩由我的朋友抚养吗?我的朋友又已生育一男孩,这样判决是否使我的朋友违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另一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只要他们没有死亡,而且有监护能力,他们就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承担监护义务。本案中的父亲,负有对其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监护义务,且有监护的能力。所以,在母亲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子女由其父抚养。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本案中孩子的父亲与其母亲离婚后已再婚,与他人形成夫妻关系,这一对夫妻有权生育子女。父亲与前妻生育的子女由父亲抚养并不影响父亲现在的夫妻关系中生育子女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