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我在94年和97年在自费留学日本期间生育两胎(未入籍),99年举家回国并在福州市上了户口,这期间街道有关部门没有对我进行计划外生育处罚。本周一突然收到处罚通知要罚款3万;在事隔近六年之后的今天,再提出处罚是否还有法理依据,请求专家帮我解答。非常感谢!
答:街道有关部门对你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你回国六年时间内他们没有对你进行处罚,时至今日却出示罚单,显然已经超过了追究责任的时效,因此你可以拒绝支付。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对你的出罚没有依据,因此你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受案范围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