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自1998年以来,组织部分闲散劳动力在自家搞服装加工业务,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区税务分局发现后,让我交缴纳税款2000余元,并向我发出补缴税款的通知。我认为,组织闲散劳动力搞服装加工不属企业,只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不应该再收取营业税。请问律师我这种理解对吗?区税务局让我补税合理吗?
答:你的这种理解不对,区税务局通知你补交税款是合理合法的。你承揽了服装加工业务后,应当首先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区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针对你的行为,可核定纳税额,责令你缴纳;不缴纳的,可以扣押你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或物品;如超过期限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如果你的行为已构成抗税,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可对你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在我国,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我国的税务登记遵循不重复登记的原则,纳税人只需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只核发一份税务登记证,而不是分税种分别发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如果构成抗税,则应根据该法第45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依照刑法中关于惩治抗税罪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缴其拒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