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创 作者:王现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由《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能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现由是: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带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发生的争议事项也不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且企业与职工因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纠纷,是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部门通过制定政策来调整。
职工与企业因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纠纷,导致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售房合同中对职工离婚后的房屋处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作了明确约定,当事人依据售房合同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