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终止。企业的终止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部《对<关于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和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 [1997]285号)规定,以及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破产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因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