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ss作者简介:
ssss郭江涛,男,1967年出生。汉族,毕业于中央党校政法专业,1988年从事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现任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几年来一直坚持边审判边调研,曾撰写过《论公开审判》、《淡当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论表见代理》等文章。ssss论文提要: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经笔者实践和调查发现,当前困扰法院审判工作最大的难题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难和证人出庭作伪证。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就其所知情况如实供述并回答质询的行为。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作伪证等,妨害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的效率和提高,因此证人出庭作证难和证人出庭作伪证的现状亟待改变。本文结合审判实际,列举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一是证人出庭率低,二是证人作伪证,在分析原因之后,提出了建立现代证人作证制度的对策,首先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完善,准确合理。科学地界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并制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其次要求司法机关在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如建立证人的宣誓制度,证人的补偿制度和作伪证的惩罚制度,最后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健全证人出庭的舆论环境。(全文约6500字)ssss论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对策
ssss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证人证言是一种运用得比较广泛而重要的证据,但是受现行证人制度束缚和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等现象时时处处发生,严重地制约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尽管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了当事人的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的审判方式改革,但出于没有从根本上改革证人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伪证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因此,建立一套与当时民事审判方式相适应的现代证人作证制度,是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有效措施,为此笔者试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对完善现代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
ssss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
ssss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主要存在证人出庭率低和证人作伪证两个方面的现象。以笔者所在法院为缩例,即可透视全国法院系统审理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象,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民事一审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提供书面证言的尽管占了绝大比例,但经法庭质证被采纳的微乎其微。其原因,主要是:
sss(一)从法理上讲,权利义务失衡是证人拒证的最重要原因
ssss权利和义务一致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应当与其作证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一条义务性规范,但不履行该义务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该法无作出相应规定,在实践中,举证人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依申请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拒不出庭或以种种理由拒绝作证,法院竟束手无策。即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安全保障,证人的经济补偿又来自哪里?当前的法律法规都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一个只尽义务却难以享受权利的公民是不可能积极出庭作证的。sss(二)从心理学上讲,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ssss在证人作证中,心理因素是影响证人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有的因害怕受到威胁或报复而产生畏惧感。有的因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产生贪利心,有的因多一事不如少-事,怕耽误时间而产生自私心,有的因与当事人有私仇,怕作证产生报复心,还有的因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不作证或作伪证而产生庇护心等等。
sss(三)从经济学上讲。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证人拒证的外在原因
ssss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人们的商品意识,经济意识的增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然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他通常即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
也不知道他自已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
只是他自己的利益。”所以证人作证和证人拒证的行为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
sss(四)从社会学上讲,证人拒证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
ssss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庸之道隐忍退让等封建意识、社会论理要求人们以和为贵、息事宁人、明哲保身。而当今社会环境又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在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关系形式巨大的关系网,苏力先生曾举例说,在这样的社会中,即使知道本村某村民偷盗了国家的电线,但只要“兔子不吃窝边草”,那么他的乡亲乡友就不大可能愿意出庭作证支持公诉。所以传统的社会和当今的社会环境深深影响着证人的出庭作证。
ssss另外证人作伪证的现象比较普遍。作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在法庭审理案件时,故意制造和举用虚伪的证明、鉴定和翻译,致使其成为有利于己方的非事实的“证据”材料。作伪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人出于亲情或友谊,包庇或帮助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出于仇恨或嫉妒陷害另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受到威胁或者被收买,故意颠倒黑白;有的人因涉及自身利益,诚心隐瞒真相;还有一路人,天生就有夸大事实的癖好,本来是一,他偏要说成十等等。人心叵测,伪证难绝,司法机关如何预防伪证和识别伪证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ssss二、建立现代证人作证制度的对策
针对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必须改革与现代审判方式不相适应的证人制度,全面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作证能力,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规范和公正的现代证人制度,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以笔者之见,主要从下几方面着手:
sss(一)立法机关立法上的完善
ssss1、准确、合理、科学地界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ssss我们的立法机关要通过立法确定证人出庭人证制度,要准确合理,科学地界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世界上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法都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强制的规定。按照英国证据法规定,证人的证言,一般应在开庭审理中做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规定,法庭可以自已提议或根据当事人的建议传唤证人。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的审判程序,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没有详细界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根据我国两大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了解案件情况者不能作为证人。二是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基于此,首先要建立证人身份登记制度,核查证人的基本情况,以改过去由法庭审判人员询问记录的习惯作法为凭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制度,证人当庭呈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并检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证言的证明效力,现行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应通过立法确定证人的资格。包括:(1)证人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2)证人确定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3)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理解说实话的义务,知晓说实话和谎话的区别(具有宣誓或陈述能力);(4) 证人有理解有关问题并明确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具有表达能力),所以关于人的适格,一要看认识表述能力问题,二要看对作证事实的感知回忆问题。证人虽具有作证能力,但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并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等,其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待查证核实后人民法院才可采信。
ssss2、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
ssss各国立法对强制证人出庭,--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凡拒不出庭作证又没有正当理由的,都作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而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国应从以下两方面规定制裁措施,第-,从妨害诉讼而实施强制措施酌角度予以规定、,法国民事诉讼207条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认为必须听他的证词,则可以传讯他出庭作证。传讯费证人自负,不出庭作证的人,以及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宣誓者,可以判其100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根据西班牙的法律,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拒绝自愿出庭作证,他将在出庭前两天内收到法庭传票,如果证人未能及时出庭作证将被处以3万元至15万元比塞塔的罚款。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做相应修改,对没有正当理由经传唤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除了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外,还可采取刑罚手段。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第(2)项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时,法院可以裁定令其负担因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对不出庭的刑罚措施即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时可以拘留,所以我国也应规定任何一个有资格作证的人同时将负有出庭作证义务,这种作证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而受到追究。
ssss3、制定有关证人的人身、财产权私的保护条款
ssss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利保护乏力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必须“采用-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 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为了给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环境,必须尽快完善证的人身、财产权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首先健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庭前保障制度;其次免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落实善后事宜。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心无旁骛地提供证言,对证人作证之后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应该置于同等的保护。在国外,对证人因出庭作证后从而可能招致打击报复的,通常由国家专门设立的证人保护机构对其进行整容、改变身份或居所迁移等,所以我国也借鉴外国好的经验,对那些特别的案件特别的证人,应采取相应的事后保护措施。
ssss(二)司法制度上的完善
ssss在我国当前立法机关尚未制定证人作证一系列完整立法时,司法机关应尽快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证人作证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可制定证人宣誓制度,证人补偿制废以及证人作伪证的惩罚制度。
下面具体谈一下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
ssss1、关于证人作证宣誓
ssss证人宣誓就是指证人依法出庭或经人民法院许可证言时,就其捉供的证言向法庭宣誓:其陈述忠于事实和法律,如实向法庭作证,作伪证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等内容。证人宣誓制度,虽不是一种庭审形式,但却是强化证人作证意识的责任机制,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或追究伪证、假证行为。对该作法,审判实践中作法不一,有的法院采用了,有的法院没采用,有的法院是口头宣誓,有的法院是在制好的保证书上签字。无论哪种宣誓,终归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方面由于证人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名义向法庭保证其所作证言的真实性,从而约束了证人证言,另一方面,也是定案的需要,证人经宣誓质证以法庭记录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证言反复,则应追究其假证的责任,所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心,使命
感,义务感,从而体现法律的尊严及权威。笔者之见,宣誓的万式,用语也不必像西方国家的宣誓词那样,要针对中国国情,用较朴素的中国式语言,并在保证书上签字的方式较好,还可以考虑在保证书中加一些道德约束性的内容,如保证以自己的良心和人格向法庭做出保证。
ssss2、关于证人作证补偿
ssss出庭作证虽然是证人的法庭义务,但却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证人私自承担因为出庭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及交通食宿费用。由于出庭作证既有一定的风险,同时也会给证人带来经济损失,国家只有给予证人必要的经济补偿,才能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另外,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利已为各国的立法确认,如在英国有证人酬金制度,在德国,则专门制定了《证人、鉴定人补偿法》对出庭证人的费用补偿规定得非常具体。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二项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时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应当由当事人缴纳。“同时该办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了其他的诉讼费用的负担(包括证人误工补贴费等),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形同虚设,既忽略了让当事人缴纳这项费用,又忽略了给证人的损失赔偿。所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来完善证人出庭的补偿制度。
sss(1) 在当前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可由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预交证人补偿费,由法院预收并支付。所在单位应为证人出庭提供方便,不得因作证扣了证人的工资和其他它福利,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偿,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食宿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sss(2) 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立证人出庭作证专项补偿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统-划拨,由法院统一掌管,灾行专款专用。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ssss3、关于伪证的惩罚
ssss证人出庭作证并宣誓后。如果因某种态度和理由作伪证作假证怎么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毁灭主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根据情况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怎样追究刑事责任,何罪何名无法确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的伪证,所以立法上的不衔接。使人民法院无法追究当前民事诉讼中构成伪证罪的证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规定,对证人作伪证、假证制定出详尽的实施办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ssss第一,规定制裁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对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后果、态度等参照对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标准予以罚款,拘留。
ssss第二,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现行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应将该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民事诉讼中,即不管在哪一诉讼中,出现了证人作伪证、假证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律追究其伪证罪的刑审责任。
ssss第三、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证人的伪证在特殊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纳,使人民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经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后,证人应给予相关当事人适当的民事赔偿,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O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里的证人赔偿是有限制的,必须具备
sss(1) 证人作伪证是出于故意,(2)法院依据其证言做出了错误判决,(3)法院的错误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4)法院的错误判决与伪证有因果关系,即同时具备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就可适用追究伪证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sss(三)社会舆论的引导
ssss法的遵守,需要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如果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提高,公民都积极作证,并且视作伪证为耻辱,社会秩序就会有大的好转,司法资源就可大大节省,因此为了彻底改观证人出庭率偏低和证人作伪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首先通过各种普法教育培养全体公民的作证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旧观念,旧作法,认公民敢于作证,愿意作证,如实作证。同肘,社会舆论应该对侵害证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谴责,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维护证人的合法权利。其次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保证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起广泛而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不仅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作后盾;更需要证人所在单位大力支持证人依法作证;需要律师积极为证人提供法律援助;需要社会团体为证人提供义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