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是随着犯罪的出现而发生的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错案的发生,不仅使受害人名誉扫地,失去自由,甚至可能造成无辜者“人头落地”的可怕后果。如何减少和避免错案,真正落实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必须有效加以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会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发生错误。错案的发生,往往有比较复杂而深刻的背景,既有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文化方面的原因;既有案件事实变化方面的原因,还有司法失误方面的原因。而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往往是剥削阶级社会制度造成大量刑事错案的根本原因。在社会主义法制条件下,剥削阶级的压迫作为产生错案的阶级根源才被彻底消除。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刑事错案将永远不再发生。法律、事实、司法方面的原因,则主要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尚有刑事错案发生的属于认识方面的基本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确实时有发生,其主要的原因是:产生刑事错案的认识原因,表现在立法方面、认定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等,仍有其局限性;由于缺乏经验和责任心不强等造成的适用法律失误。对这些问题加以认真探讨和解决,无疑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刑事错案在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唯一准则。因此,严格依法办案是避免错案的一个主要前提。可是,法律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本身也有一个规定是否科学、完善和易于贯彻执行的问题。
例如从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看,二者在立法时都必须考虑,但又存在若必然的矛盾。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刑法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发展变化,把一切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犯罪尽量明确地规定下来。但是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是人们都能认识或在任何时候都能认识的。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加人世贸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刑法把一切犯罪都毫无遗漏地明文规定下来,适应今天的变化,是很难办到的。
这样,在具体定罪量刑,需要严格依法办案时,就必然存在缺少明确法律规定作依据的情况。因而可能导致或者放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从法律的原则性与具体化来看,我国刑事立法原则性规定的比较多,这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是难免的,法律规定如果太过于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会更大。但是,法律规定太过原则,相对的也给严格、正确司法带来许多困难。比如,我国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在叙述某某某罪状时,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作为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见仁见智、理解不一,往往使同一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在不同司法人员面前出现很大差异,以致难免会发生出入很大的错误,或者放纵犯罪,或者误判无辜。二、刑事错案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原因
法律是定罪尺刑的唯一准绳,事实则是追诉犯罪的唯一根据。任何案件,没有对事实的正确认定,适用法律无疑也会发生错误。司法实践中,事关定罪量刑的事实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在司法机关正式介入前就已被搞得面目全非,给正确认定事实与定罪量刑造成了种种困难,以致发生错误追诉和审判。其主要原因和情况,一般有以下四种:
1、犯罪分子故意作为。一般犯罪分子为逃避司法机关破案,在作案时费尽心机,利用一切可能,故意破坏犯罪现场,制造种种假象,掩盖犯罪真相,试图隐瞒犯罪的发生,把侦查视线引上错误的方向。犯罪分子故意伪造的种种 “事实”,如果不加区别的作为办案过程中推理的根据,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几乎肯定也就是错案的结论。
2、客观环境变化所致。犯罪现场受到破坏,犯罪证据毁损灭失还有因客观环境变化,自然力作用所导致的原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这后一种变化给犯罪证据造成的损害更大、更普遍。例如,适宜的温度、湿度,可导致尸体腐败;蚁、鼠、犬等,都可能将有关人命案件的尸体在短时间内基本或完全毁掉。宝贵证锯的灭失,无疑将给认定真正的罪犯和正确认定犯罪增加极大的困难,使认定和追诉犯罪发生错误的机会大大增加。
3、人的记亿错误所致。司法机关追诉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人通过记忆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言词证据。有关物证与这些证言相互印证无误,才能最终使案件的基本情况清晰地再现出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都靠他们对案件发生当时情况的个人感知所获得的信息,通过记忆和语言复述而来,遗憾的是人的记忆受到各种客况因素和个人主观素质、品质的影响,往往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同程度地使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受到影响或左右,甚至导致错误追诉和审判。
4、办案方法错误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刑事案件的管辖、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一整套程序。程序法中规定办案方法,是正确追诉犯罪、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实践中,由于违背程序法律规定,办案方法错误导致案件追诉错误或定罪量刑错误的情况占有一定的比例。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可实践中,就有办案人员不向被询问的证人告知这项法律规定。结果,获取的有关证言,恰好是当事人的亲友、同事、邻居或与之有过恩惠的人提供的,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做了手脚,有意提供了伪证或隐匿了罪证。当后来查清了事实,依据法律追究有关人伪证罪的责任时,该证人竞理直气壮地声称办案人员在向他了解情况时,并没有直布这条法律规定。由于办案人员方法错误,没有严格依法办事,使办案工作陷于被动。办案方法错误导致获取有关犯罪事实、证据不准确,、影响正确办案的情况还有许多,如刑讯逼供,不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加以注意。三、刑事错案在司法方面的原因
即使刑事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定,由于执法方面的原因,也可能导致对刑事案件追诉错误或审判错误。 、
1、对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执行法律,首先要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在此基础上,还要善于将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运用到错综复杂的不同案件情况中去。而两个环节中哪一个发生错误,都必然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酿成错案。
2、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但在决定起诉、审理时,由于不同原因,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这种因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有的出于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造成的,有的则明知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某罪,但在当时形势下,或屈服于某些压力,或为适应所谓政治的需要,而错误适用法律,这是绝不能原谅的。作为人民的司法人员,办理任何刑事案件,只有向人民负责、向法律负责才是唯一。存在任何私心杂念,将使社会主义的法制受到破坏,人权得不到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