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的咨询及办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常常问到这样的问题:我的老公,或者我的老婆与他人有染,我又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发生了两性关系,甚至在那里包房都查得一清二楚,我是不是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每当本人回答不能时,几乎所有的人都不能理解,从表面上看,也的确是不可理解。一方与他人都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且都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怎么就不能要求赔偿呢?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岂不是难以受到保护了吗?
对此本人要提醒这些存在上述看法者,离婚时我们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依据我们自己的想法。本人当然承认,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时,他一定非常的气氛,也一定在心灵上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里,对于这样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属于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婚姻法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在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特别含义的,而不是指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按照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同居当然包括了发生两性关系,但发生两性关系不一定符合同居的概念。那么如果与一个固定的婚外异性,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但只要不是持续稳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发生关系的次数多少来认定。故此本人再次要奉劝那些花重金去捉奸是不值得的!!即便捉奸在床,只要不能证明他们是在持续稳定地在此居住,要求赔偿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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