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的原则
律师调解应当说在各类民事纠纷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甚至在较轻微的刑事类案件中,律师的调解也是经常存在的。可见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中律师调解的作用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为了能够使调解工作实现预期的目的,调解就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毫无原则的调解是绝对不可取的。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本人认为律师调解的原则也应当有所不同,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本人认为律师调解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 自愿原则
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这是任何类案件调解的前提,失去了这一前提,调解便几乎不可实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必须要创造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条件。
2, 适当“强迫”原则
调解是决不能强迫的,然而本人又说适当“强迫”岂不矛盾?其实并不矛盾,本人特意在强迫两个字上加了引号,说明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迫。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律师调解,因为他(她)索要的离婚条件很苛刻,,冷静下来时,连他自己都觉得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它很不原意接受调解。有时一方当事人并不清楚他自的要求到底是不是苛刻,相反还觉得很合情合理,因此也不愿意接受调解。此时,如果没有人适当主动的去找他调解,向他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没有人适当的去“强迫”他(她)接受调解,就有可能会最终闹到法庭,而一旦闹到法庭,就有可能伤害双方的感情。因此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主动地请求对方接受调解,或者说适当的“强迫”对方接受调解,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也许当时会有阻力,甚至不能得到理解,但最终还是能够得到理解的。但是,一定不能超过“适当”的限度,否则,会适得其反。至于“适当”的程度,要看具体的情况了,在此无法下定论,要灵活掌握。
3, 尊重夫妻双方感情原则
婚姻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掺杂复杂的“感情”因素。其他民事纠纷都可以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但夫妻离婚纠纷则决不可能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无论是子女的抚养还是财产的分割,都有可能烙上感情的痕迹。因此在调解双方矛盾的时候,律师就必须充分考虑到感情这个因素。有时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解,可能会“里外不是人”。
4, 依法原则
调解虽然说是你愿意我愿意的问题,但也不能完全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律师有责任给与指出,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在于避免好不容易签订了协议后,结果有些条款会无效。同时,依法调解也会给双方一个最后的底线,要标明如果一味的追求不合理的要求,一旦进入诉讼,则后悔也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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