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深圳一台资鞋厂做了13年。近日主管通知我劳动合同5月8日到期了,叫我近期主动离职走人。值得要讲的是我们工厂近年的劳动合同都不是我本人签的,是统一由每个部门人事助理代签的。我近两年来患有慢性肾炎一直在治疗,花费2万多块我多次申请医疗费补助但工厂当时答应却一直拖,最后以票据丢失为由不了了之。我们企业每月都会从每个员工工资扣除2元做医疗基金的呀,面对如此黑暗的工厂我将如何维权?
答: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在该鞋厂的工龄已经超过了十年,因此,你可以要求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
另外,单位已经向你们收取了医疗基金,就应当按照医疗基金的使用规定,向你支付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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