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于06年8月份登记结婚的。结婚前一年吧,我是住他家的,但是一直到现在,我们都是分房分床睡的,我觉得我已经对他没有感情了,他对我应该还是爱吧,可我就是对他已没感情了,我们几乎不怎么做房事,虽然他想,因为他几乎不洗澡,从不刷牙,所以我有障碍了,我想提出离婚,拒绝调解,可以吗?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属于感情不和?如果我要起诉的话,关于财产方面,我不知道我有没权利要求一半的房产,因为房子是他爸妈的,我们结婚也是公婆一起住的,结婚前,他家人承诺过,这房子以后就是他小儿子的(我老公),他家还有老房子估计是给他哥的。他哥住外面有房。那这种口头的承诺有效吗?如果有效到时他家不承认怎么办?还有就是结婚后,我的户口从镇江迁到他家了,我有权要求他家什么样的赔偿吗?起诉后起,要多少时间才能判离婚?如果在起诉以后未判离婚之间的时间,我有权找新的男人吗?
答: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感情是因外界刺激引起的心理反应,夫妻感情好不好只有夫妻本人知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好认定,但是不是就没个标准,全凭断案法官一张嘴呢?不是的。感情确已破裂是有外在表现的。从婚姻基础、婚后情感、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综合分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5条经调解无效,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标准: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持续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5种情形: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判决的实体性原因,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原因。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通常无效,而调解无效的则不一定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男方父母在房产过户给你老公之前可以对其赠予的承诺反悔,因此你起诉离婚之时,房产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你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你户口迁到男方,因此要求男方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若适用简易程序,法庭一般在起诉后三个月内结案。你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仍对你的丈夫承担忠贞的义务,应此不应当找新的男人,更不应与其它男人登记结婚,否则有构成重婚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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