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快毕业了,在学校分配工作时出了点问题。伊顿来我校招生,班主任给我报了名。我去学校就业办拿了履历表并如实填写后并交到就业办。可是就业办主任故意没把我的履历表交到伊顿厂里去。我想问一下学生与技术学院之间有合同关系吗?(学院管分配)就业办主任侵犯了我的就业选择权,他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注:我家和就业办主任有私人恩怨,他在公报私仇!)后来我和我父亲去找院长,过了几天伊顿让我参加了复试(先初试再考试后复试)。结果是伊顿把我的资料储备下来,等春季招生时再给我面试机会。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学院,以法律程序追究学院和就业办主任的责任,来维护我的权利呢?
答:从事情的结果来看,你没有再追究学院责任的必要,因为在事情发生后,学院已经很好的为你解决了问题。当然在这件事情上,就业办主任的确侵犯了你的就业权,如果给你造成了损害,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如何确定因失去就业机会而造成的损失额是一个难题,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索赔也是一个难题。而且对方破坏的只是你的应聘机会,即使你参加了应聘,是否能如愿被选中也是一个未知数。
对于该院就业办主任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学院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给你一个说法,或者你也可以向当地的教育局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谁来保障“劳务派遣员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