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各位律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今年五一,就是前几天,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到泰山游玩,其间我去上厕所,把包交给其中一名同学看管,可是由于她后来去吃午餐,忘了把我的包一同带走,导致丢失,而她除了道歉,无任何表示,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她承担一部份责任,并要求赔偿?
答:你可以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她对丢包一事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从你将包交给你的同学保管之时起,你们之间就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由于你与你的同学之间并无报酬的约定,因此可认定你们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虽然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你的同学做为保管人也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而其去吃午餐时,忘了把你的包一同带走,导致丢失,实属不当。《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来看,合同法对无偿保管合同和有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承担的责任大小还是有区别的,即前者比后者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小。回到你与你的同学之间的纠纷上来看,你只有证明你的同学对丢包一事存在重在过失时,才可以向她要求损害赔偿,否则对方对丢包一事免除责任。从你所述情况来看,你的同学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丢包一事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也就说,如果你的包里放有诸如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且没有向你的同学说明的,那么你就不能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来要求赔偿了,对方只能按一般物品来赔偿你。
《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