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下半年,某集团分公司的车队长黄某某以公司名义,到我洗车场进行定点洗车业务,当时双方约定为先登记后结账(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几个月后我提出要结账,黄某某就从我处要走发票和原始登记簿,约定黄某某办好手续后就通知我去取款。谁知黄某某一去不见回音(以后也一直找不见人)。此分公司的车也不在我这里洗了。后来我找了联通公司综合部的李经理几次,她说你的洗车费某某已经取走了,他人也不在分公司工作了,所以不关分公司的事,要我去黄某某本人要钱。我辛辛苦苦为他公司服务却要不到我应得到的劳动报酬我该怎么办?请求专家帮助和建议!谢谢。
答:从你叙述的情形看:1、你没有和该分公司签订合同;2、你已经开出发票了;3、原始登记簿也不在你手里。所以,你已经丧失了可以证明你权利的证据,即使你进入司法程序,获得胜诉的机会非常微小。 所以,你应当以这次事件作为经验教训,事前应与对方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尽量避免和个人之间发生“先登记后结账”的交易方式。还要有证据意识,不能随意把原始证据交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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