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好我现在的国企有招研究生的资格,我当年被调剂过来。并且被录用前还说:毕业后要留院5年,签订了留院协议。但录用后学的专业和单位的硕士专业不相符,差别很大,可以说毫不相关。学习第一年送往某大学代培一年基础课(学费8000,有发票)毕业时(07年4月),让我们又签订了5年合同(硕士培训费35000+违约费5000)。至今已1年了。感觉这个单位不适合我,想离开。不知道新合同法生效后,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这四万的费用怎么处理。如果要赔偿,是不是每年赔偿的费用都减少? 另外合同上写我的岗位是科研。
可现在是做工程项目,还是炸药厂的项目,有一定的危险性。希望您给于解答。谢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你的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你的情况不能引用该法的规定。而根据以前的法律,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除这两项之外的合理违约金。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是逐年递减的。合同上虽然写的你岗位是科研,但没说明是那方面的科研,另外,科研这个词也是很模糊的,如果工程项目中也存在科研方面的东西的话,你也不好反驳。你可以就这些问题,跟单位的领导好好沟通一下,看能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单位不适合我,如果离开要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