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湖南省洙洲市某学校的老师。由于跟单位的某位领导有矛盾,被辞退了。去年三月份,我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恢复我的工作关系。但仲裁庭拒绝受理,理由是我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我给他们解释说,当事我儿子生病住院一个多月,根本没考虑到仲裁的事情。可他们说这一理由不能成立。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出现无法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间可以中止。引起时效中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现了客观情况,二是该客观情况足以使得当事人无法申请仲裁。而且该客观情况还应当是与不可抗力相匹配的客观情况。什么是不可抗力呢?《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因此,该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引起时效中止的客观情况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自然或社会原因。 本案中,孩子得病需要照顾这样的客观情况显然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客观情况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并不能引起时效中止。此外,即使真的是孩子需要照顾,原告不能脱身的话,也可以委托律师主张权利,并不一定要亲自维权。因此,你的确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