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自5月10日起,企业在申报6月份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659.25元,作为核定补缴往年或特殊人员缴费的缴费基数;月最低缴费基数为995.55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封顶缴费基数为 59733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从今年1月份起执行,6月份结算时作调整。
而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仍将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因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 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 996元缴纳。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公布 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911元,因此,计算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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