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无证驾驶挪用号牌的车辆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这算不算工伤?5月13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此起不服行政认定工伤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张荣喜的妻子柳素英生前是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11月13日晨6点,柳素英驾驶鲁NC7542号两轮摩托车去公司上班,当途中沿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由西向东行至岔河大桥西桥头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
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查证,柳素英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照,且柳素英所骑摩托车号牌是挪用的。
2007年6月28日,死者的丈夫张荣喜向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柳素英之死为工伤。
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德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仍不服,于2008年1月8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上。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其中,而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调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本案中,死者柳素英的无证驾驶和挪用号牌行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部门不能自行作出认定。在没有有权机关作出相应认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柳素英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柳素英之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作出柳素英之死为工伤的决定,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据了解,目前许多部门和企业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即“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上往往存有争议。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从法律适用的原则要求上看,应作出对弱势群体(工伤申请人)有利的决定。对该排除条款,应从严掌握,不宜扩大其适用范围。所谓“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的情形,应理解为有主观故意、蓄意制造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柳素英虽然无证驾驶挪用号牌的摩托车,但是她没有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其发生事故是过失行为,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也未被公安机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是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认定其为工伤并无不当。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