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作受伤如何赔偿?
典型案例 张某在某省建筑公司某工程处施工时被上空掉落砖头砸倒,身体撞到脚手架,造成脑震荡,头部和腰部重伤,伤势严重。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该建筑公司以临时工在我国从来都不享受工伤待遇为由,拒不支付急需住院医疗费。 兆君观点 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分析认为: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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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031204117314),河北邢台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专职执业律师。 |
| 现为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学会会员、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妇联权益部志愿者,多次在石家庄电视台“小吴帮忙”解答法律问题,并在多家报纸发表文章。自执业以来,王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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