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在通州区一家铸造厂工作。在一次工作中左手三根手指被机器割下,治疗时,铸造厂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为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王某向亲戚借了很多钱。事后,厂里不再提及王某自行垫付的医疗费,为此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让厂里支付王某的医疗费,而厂里根本不理。非常郁闷的王某来到司法所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答复王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